C1 通用要求
a)设备的使用说明应给出如何安全和正确地使用本设备的全部信息。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上标明它的基本特性,认清和遵守这些特性,将保证电气设备在预定的用途内安全的使用和应用,假如不可能在设备上标明这些特性,也可在所附的使用说明书或说明性标签中标明。
b)电气设备应清楚地印有厂名或牌号或商标,若不可能印在设备上,则应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元件的制造,应保证它们能被安全地和合适地装配及连接。
d)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做到:在设备的预定的适用范围和寿命期内,设备为防护本附录第2、3章所列危害而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充分有效的。
C2 对来自设备本身的危害的防护
根据本附录第1章的要求,应规定相应的技术性措施,以保证:
a)对由直接或间接的电气接触而引起的对人或家畜的肉体伤害或其他危害,有足够的防护;
b)不产生能引起危害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c)对来自电气设备的对人、家畜和财产的非电气性危害(已有经验表明的),有足够的防护;
d)电气设备的绝缘对可以预料到的各种情况必须是恰当的。
C3 对加在电气设备上的外界影响所引起的危害的防护
根据本附录第1章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
a)电气设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在预计的外界影响下对机械性能的要求,使其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的;
b)电气设备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抗在预计的环境条件下的非机械性影响,使其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的;
c)电气设备在可以预计到的过载情况下,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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